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四)
第二十六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在招標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組織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現場考察或者召開開標前答疑會。組織現場考察或者召開答疑會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
第二十七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原公告發布媒體上發布澄清公告,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潛在投標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編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日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截止時間。
第二十八條 投標截止時間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有關人員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九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發布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后,除因重大變故或采購任務取消情況外,不得擅自終止招標活動。
終止招標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發布終止公告,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邀請或者已經獲取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并將項目實施情況和采購任務取消原因報告本級財政部門。已經收取招標文件費用或者投標保證金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退還所收取的招標文件費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其在銀行產生的孳息。
第三章 投標
第三十條 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
第三十一條 提供相同品牌產品的不同投標人參加同一合同項下投標的,以其中通過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且報價最低的參加評標,報價相同的,由采購人自主選擇確定一個參加評標的投標人,其他投標無效。
非單一產品采購項目中,多家投標人提供的核心產品品牌相同的,視為提供相同品牌產品。核心產品的名稱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第三十二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滿足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